以案释法 晋江生态环境局探索“非现场执法”模式取得新突破
晋江查获福建省首起
重点排污单位
串通第三方运维单位
虚假标记在线监测数据造假案
近年来,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不断探索“非现场执法”模式,通过信息技术手段发现违法线索,收集和固定违法行为证据,形成“线上+线下”组合拳,精准打击排污单位串通第三方运维单位虚假标记在线监控数据的违法行为。
案情简介
★抽丝剥茧,发现异常
2023年5月下旬,执法人员在日常调阅自动监测数据过程中发现辖区两家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COD数据频繁异常,超标数据均标记为“人工维护”(标记后超标数据不纳入数据统计,流量数据期间有排水),且两家排污单位委托同一家第三方运维单位开展自动监测设备日常运维维护及异常数据标记。
★调阅监控,锁定证据
执法人员继续查看排污单位自动监控站房对应时段的视频监控,同时对异常数据进行分析研判,发现在数据超标后至数据标识期间,第三方运维人员进入站房后并未对COD设备进行维护维修。
★线下执法,精准破获
执法人员整理线索后带着“线上”问题开展线下执法取证,对锁定的证据进行“再确认”。经过多番调查,在铁证面前,现场两家排污单位的工作人员终于承认,为防止COD自动监测数据超标,企业会同第三方运维单位多次将实际超标数据虚假标记为四通阀门故障或者管道污垢,导致企业自动监测超标数据被认定为无效数据,达到隐瞒企业废水COD、氨氮超标排放的目的。此外,这两家排污单位还分别存在擅自在排放口加入自来水、次氯酸钠涉嫌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行为,导致该公司自动监控数据COD、氨氮指标均呈下降趋势。以上操作导致这两家排污单位上传的部分污染物数据折算浓度低于实测浓度,未能如实反映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
查处情况
以上两家排污单位及第三方运维单位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COD)、氨氮等污染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随后,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将该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日前,晋江市公安局已立案侦查并对两家排污单位和第三方运维单位共计4人采取强制措施。
启示意义
01
此类虚假标记自动监控数据行为具有较大隐蔽性,本案执法人员在非现场检查中善于观察、注重分析研判自动监控数据异常线索,通过分析异常数据、持续跟踪视频监控、现场深入排查,及时、精准发现虚假标记自动监控数据违法线索,将心存侥幸的违法企业绳之以法。
02
部分违法企业串通第三方运维单位采取虚假标记生产经营状态、外部干扰采样等方式篡改自动监测数据,导致自动监测数据失真,生态环境部门应强化第三方运维单位监管,以“零容忍”高压态势严厉打击企业与第三方运维单位串通造假的违法犯罪行为,查处一批、曝光一批,倒逼第三方运维机构规范运维、守法自律,持续净化第三方运维服务机构市场秩序。
03
排污单位及自动监控设施的运维单位均负有保障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的法定义务,此次对涉案排污企业及运维单位同时移送公安局立案侦查,让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我市排污单位和第三方运维机构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作为专业的第三方运维机构,必须坚守数据真实准确的底线,与生态环境部门同向发力、同频共振、规范管理、规范运维。
(撰稿/执法大队生态云指挥室 责任编辑/陈连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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